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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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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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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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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 ? 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抄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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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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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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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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