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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更新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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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督《导考核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考核细》则定期组织统—一督导、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更新目》标、更新《方向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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