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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 第三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由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所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守法坚守正道反】对极端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 【。    (二—)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   ?  (三)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四—)私设聚会点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  :。   (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活动;《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二?)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