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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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由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所《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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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 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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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守法坚守正!。道反对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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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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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
】(,二)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 《(三)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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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设聚会点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 (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活动】;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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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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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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