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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由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所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 ,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守】法,坚守正道《反对极?端
《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
】 (二)【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 (三】)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四)私设聚】会点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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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活动;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二)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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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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