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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由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所《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守法坚】守正道反对极端 】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 :  《 ,  (二)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 ,。 (三)《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四)》私设聚会点》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   《 ,。 (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活动《;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二)!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 (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