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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由,。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所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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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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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守法坚《守,正,道反对极《。端
《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
【 (:二)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 —(三)?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四?)私设聚会》点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 : : (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活动;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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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
—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 (二)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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