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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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由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通过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聘任《。可以在所聘任—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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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守法坚守正!道反:对极端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放口唤”《。、派宗教主持、【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封建特权;—
】(,二)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册封、委任、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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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指令《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四)私设聚会【点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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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擅自》进,行“:活佛转世”活动;】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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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 ,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宗教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 (【。二):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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