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配备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拖延履行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承接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交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给予警告;》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装饰装修房屋!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在共用绿地、共【用场地上擅自搭建】上盖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规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