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运营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运营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客货邮并举、融合发展,与区域产业特点、交通需求等相适应,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地域特色、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需求,合理配置停车场以及集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功能为一体的农村公路服务场所,因地制宜设置加油站、充电桩和具备休憩观景、农产品展示、文化交流等功能的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游步道、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建立城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与运营补助机制。
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出行需要及特点,因地制宜配置城乡公交线路和站点,创新预约、定制等服务模式,提高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的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和配送网络体系,依法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与物流服务融合发展,确保农村公路安全、高效运营。
鼓励大中型物流企业到农村布设配送网点,形成以县级物流基地为基础、乡镇物流站场为中心、村级物流站点为节点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