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逐级分解》下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 《 :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具体保护《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麻生产基地和名】、特、优、稀—、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条—件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 (三)城市—和,独立工矿区蔬菜生】产基地和《拟建设的《蔬菜基?。地;:
?。 (四【)农业教《。学、科研、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
【(五)?根,据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
! 第十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三级
!。 : ,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 《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十年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
(】三)五年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三【级基本农田
—。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
,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逐地块【登记造册编制图表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告;
?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
! (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 (【四)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册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