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西凉湖保护工作,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西凉湖保护工作。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西凉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西凉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奖励政策,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投入,督促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西凉湖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推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的目标任务。
第七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应急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西凉湖保护工作。
    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按照依法确定的范围和权限,在西凉湖保护区内负责渔业渔政管理、水生生物保护和执法,实施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旅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流域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西凉湖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洁等活动,发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有权处理的单位。
    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西凉湖保护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保护活动。
第八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西凉湖保护信息共享、联防联控、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协同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