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修复西凉湖生态环境,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西凉湖流域开展西凉湖保护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西凉湖流域,是指西凉湖和汀泗河、泉口河、宋家河、舒桥河、马鞍河、余码河等西凉湖入出湖河流及其支流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相关镇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西凉湖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态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凉湖的义务,有权对损害西凉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方式参与西凉湖保护公益活动。
    对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西凉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