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情况并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信用主体已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在公】示期届满《后,可以向失信信息提】。供、发布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在》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漏等情形的、侵【犯信用主体商业秘密!的或者侵犯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视情形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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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异《议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做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信用主体—受到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守信信息应【当依:法或者经本》人同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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