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七条 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倡导》、褒扬守信行为依法!惩戒、约束失信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开:展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诚实:守信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 (二】)在实施财政项【目安排、资金补【助、招商引资、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
《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 (四)—。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
《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 ,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 ,第三:十九条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由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构成: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编制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发:生清单所列相关联失!信行为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惩戒《措施
】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 》。(,二)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 (三)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
— (四)对失!信主体约谈;
】 : ?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失信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 》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 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 (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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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 (三)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
? ,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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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根据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给予轻重适度—的惩戒
《
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外增设惩—戒措:。施、扩大惩戒对【象范围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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