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七条 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倡》导、褒扬守信行【为依:法惩戒、约束失信行!为
—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开展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诚》实守信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 《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 (二)在!实施财政项》目安排、资》金补助、招商引资、!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
, 》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 (四)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 ?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 , 《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由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构:成
:
—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编制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
:。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发生?清单所列相关—联失信行《为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惩戒措施
【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 —(二)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 , (三)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
! : (?四)对失信主体【约谈;?
》 , ,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
, 第四十一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失信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
?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 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
— (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
,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 ? :(三)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
【 ?。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 ? (五)限制高消】费,;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根:据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给—予轻重适《度的惩?戒
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外:。增设惩?戒措施、扩大惩【戒对象范围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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