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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关产权》单位:发现检查井(含【井,盖)、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沉【降、缺失等影响【。交通和?安全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烧、砸、》轧、刮、《污损城市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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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的;—
: (三)!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影响桥梁、隧道】功能和安全》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改变占!用用途或者转让的】;
》 ? (二)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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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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