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用未经批准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进行测绘活动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资料等形式通过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测绘主管部门可以报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依法降低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