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汇交程序和【。方式:按照国家、省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第三《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存放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备份《异地存放
! ?测绘成果《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传递、保管、销】毁等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保密部—门负责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 第三十《三条 ?向他:人提供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偿提《供
—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情形
! , :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规—划、民政、》新闻出版、》教育、?市场监管、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地图及地图产!品和地理《信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主要表—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 市测】绘,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完成地图集(!册):、政务服务用—图和互联网公益【性地图审查》技术工作
》
《 地图印—刷,。完成后三十日内【编制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送市测绘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测量—标志保护措施
! ? :其他部门和单—位自建的《测量标志《由设立测量标—志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 因建设工【程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迁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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