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汇交程序和方式【按照国家《、省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存放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备份异地!存放
】 测?绘成果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传—递、保管、销毁等】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保密部门负责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 第:三十三条 向他【人提供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 ?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偿】提供
—。 ?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情,形
】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规,划、民政、新—闻出版?、教:育、市?场监管、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地图及《地图产品和地理【。信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主要表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 ,市测绘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完成地图集(!册,)、政务服务—用图和互联网公益性!地图审查技术工【作
? —地图印刷完成后【三十:日内编制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送市测绘《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测量《标志保?。护措施?
【 其他部门和单【。位自建的测量标【志由设立《。测量标志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三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
因建设工!程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迁建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