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七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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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 《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域图】;
《 :。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
, : (六)省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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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九条 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 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即时更新
】 第十条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 在本市建—成,。区内铺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测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等》基础:性工作做好》二维、三维管线【。数据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共享】应用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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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地理信息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应用
《 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符合统一的—。数据标准
【 ? 使用财》政,资金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利用】市、县级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未经立项的测绘!项目、购《置遥感影像资—料或者进行》测绘航空摄影—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 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进行?测绘或者购置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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