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提高测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及相关测绘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完善测绘管理职能,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鼓励测绘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服务作用,促进测绘市场健康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本市测绘项目和地理信息产业,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使用先进测绘技术和设备,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创新。
    对在测绘管理、科研及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