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监测预警平台,及时汇集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保护情况,通过智能化分析、非现场监控、关联性核查等方式,实时监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或者发现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整合各类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发现、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数字化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共享和利用。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统筹利用各类财政资金、政府基金,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开展符合规划导向和产业政策的传承和利用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大运河生态环境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或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