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