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业面源污染,是指由于肥料、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不合理使用,以及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当,对水体、土壤和空气及农产品造成的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肥料、农药及包装废弃物、农膜、食用菌废弃物、畜禽养殖废弃物、水产养殖尾水、农村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等。
    (二)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养殖规模年存栏生猪五百头以上的,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养殖规模年存栏生猪五十头以上不足五百头的,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
    畜禽养殖散户,是指养殖规模年存栏生猪十头以上不足五十头的,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
    其他畜禽养殖量折算标准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