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防洪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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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卫河防洪减灾】体系有?效提升卫河洪—涝灾害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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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推动卫河】流域:防洪规划编制—并纳:入海河?流,域防洪规划、漳【卫,河系防洪规划—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建【。立卫河流域》汛情险情通》。报机制加强汛期监】测预报预警、跨区】域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实现上下游—之间:、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及时互相!通报汛?情险情信息》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通过水库群拦蓄、河!道泄水、蓄滞洪区】。运用、泵站和—水,闸控制运用等措【施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工程?等防洪工程的联【合调度
!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方案运】行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按照海河流域、漳卫!河系防洪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卫河】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编》制工作并及时—修订完善
— , 第四十二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利于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四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管理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 ,第四十四条 依法划!定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线;禁止垦【堤种植和在》堤顶、堤坡种—。植农作物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
【第四十五条 在【。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庄或者居住点已经!规划或者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并逐《步,搬迁退出;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林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采:取各种方式》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和漫》水桥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卫河上桥梁建设【的规划布局》对现有桥梁加强管】。理完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对危桥、漫水!桥,逐步改造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焦作市、新【乡市:、鹤壁?市、濮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共同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河?道淤积监测和河势调!查,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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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蓄!滞洪区?规,。划与安全《。建设加强蓄滞洪【区内:。进,水、退水、蓄洪【堤防、庄台、围村】。堤等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完】善通讯、报警、安全!。撤退道路《、桥梁等设施鼓【。。励群众因地制宜采取!修,建避水楼、平顶房】等多:种形式的就地—避,洪措施
—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前?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紧急】撤离和救生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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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因分洪!造成:蓄滞洪?区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因启用蓄滞》洪区:造成蓄滞《洪区外相邻区域损失!的依:法统:筹有关方面资金【参照相应蓄滞洪区】补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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