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和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注规范、《清晰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 (【二)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收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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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密闭运输生活【垃圾:防止异味扩散、滴】漏、:扬尘等二次污染不】得随意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作业?时间:和路线?避免交通拥》堵和噪声《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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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
【 ,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理或者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以及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 : 《(三)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 : (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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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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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立即【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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