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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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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和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注规范【。、清晰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 (二)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收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 (:三,)密闭?。运,输生活垃圾防—止异味?扩散:、滴漏?、扬尘等二》次污:。染不得随意》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作《业时间和《路线:避免交通《拥堵和噪《声扰民
【第十八条 》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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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利用;
》 》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 (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集中处《理或者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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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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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以及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 (三》)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 《 (: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 ,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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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立即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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