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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农田灌!溉除外 》    》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从—事城乡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水》户提供供水的方【式,   — , 本条例《。所称计量《水表是?指城乡供水单—位与用水户》之间:直接用?于,水费结算《。的计量器具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