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农田灌溉除外。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从事城乡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水户提供供水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计量水表,是指城乡供水单位与用水户之间直接用于水费结算的计量器具。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