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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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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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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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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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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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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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