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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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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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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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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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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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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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