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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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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