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第四十一条 玉溪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气象、农业农村、林草、湖泊管理等部门定期组织抚仙湖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气候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抚仙湖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抚仙湖流域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规定,构建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
玉溪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抚仙湖水位监测预警机制,接近最高运行水位时,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排除洪涝;接近最小生态水位时,应当依法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星云湖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抚仙湖。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补水措施的,应当科学论证、严格审批。
抚仙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抚仙湖的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鱇浪鱼、金线鲃等土著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并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四十五条 抚仙湖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渔期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确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国家、省对禁渔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玉溪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抚仙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对流域生态系统实行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恢复生态功能,优化流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抚仙湖面山植被恢复或者修复、低效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防治土地石漠化,保护自然植被。
实施国土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矿山进行生态修复,提升流域水源涵养功能和生态系统功能。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优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提升生态农业功能水平。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抚仙湖流域内水库、坝塘管理,对抚仙湖入湖河道实施“一河一策”治理,恢复生态流量,提升水质,修复生态系统。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加强湿地修复,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