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抚仙湖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综合协调解决抚仙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省级有关部门、玉溪市人民政府以及抚仙湖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抚仙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担抚仙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批准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安排下达抚仙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抚仙湖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统筹安排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四)组织领导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澄江市、江川区、华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抚仙湖保护治理职责;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抚仙湖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抚仙湖保护治理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抚仙湖流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实施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抚仙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抚仙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抚仙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五)负责辖区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等区域的日常管护;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抚仙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抚仙湖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抚仙湖保护。
第十四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查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审查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查处重大或者跨县(市、区)违法行为;
(五)研究制定抚仙湖保护治理目标,协调、督促玉溪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对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抚仙湖保护治理调查分析、科学研究,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七)制定抚仙湖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督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湖泊保护治理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按照规定征收抚仙湖水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和渔业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
(六)执行抚仙湖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七)完成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