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食品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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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用《电子台账《。方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制定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确定:并逐步扩《大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具体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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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并】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第四十四条》 ,上传至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相关电子凭证可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凭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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