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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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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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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及—时、有效《
: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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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运输、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备:与,销售食品相适应【的保温设施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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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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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或者其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设备、设施合理划!定,功能区域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并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
第二十一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 》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核对所经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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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相关】食,品的: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相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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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事销售【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对产品名—称及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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