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规范监管执法,优化政务服务,完善法治保障,持续打造“连心城、贴心港”的连云港营商环境品牌。
第四条 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强支点、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平台,加强区域合作和融合发展,在法治框架内制定、调整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园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企业家荣誉激励,鼓励企业家创新,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