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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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所需的空间布】局和区域性》蓄排设施划定—排水分区分》解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
第十条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科学确—定,重,点,。。片区和其他片—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 海》绵,。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海绵城市管【控策略和建设措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集】中,度和连片效应
】 《 海绵城市建【设其他片区应当在实!。施城市更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地下—空间保?护利用等《建设工作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合理布局海》绵城市设施
【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和:评价标准科学布设监!测点定期评估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 ,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纳:入豁免清单
】 : (《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区的【建设项?目,;
》 , (二)—桥梁、隧道、清【淤,工程等类型》的建设项目》;
— : (三)文物保护、!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等建:设项目;
— 《 (四)》其他:可以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
,
, 纳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或者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工程措施、工程】造价等内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编!制,。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出—。具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当载明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提出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载—。明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审】查意见中载明—建设:项目需在下一步【设计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 第十九条 【实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情况》;,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二—十条 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许可环节!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审查内容
【 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应当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设施设计内容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承担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 对隐蔽工程和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等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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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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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并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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