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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九条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所需的空间》布,局和区域性》。蓄,排设:施划定?。排,水分区分解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 第十?。条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科学确定重点片区】和其他片《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  海绵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海绵城》市,管控策略和》建设措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集中】度和连片效应 【     【海绵城?市建设?其他:片区:应当在实施》城市更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地【下空间保护利用等】建设工作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合理布局《海绵:城市设施 —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和评价!标准科学《。布,。设监:测点定期评》。估监测数据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 , ,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纳入—豁免清单《 ,   》  (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区的建设项目;】  》   (二)桥梁】、隧:道、清淤工程等类型!的建设项《目;  【   (三》),文物保?护、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等建》设项目; 】 , ,  (四《),其他可以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 《   ? , 纳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或者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工程:措施、工程造价【。等内:。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编制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出具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当—载明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提出—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载明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 ,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审查!意见中?载明建?设项目需《在下一步设计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 —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 第十九条 实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情况;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 第二?十条 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许,可环节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审查内容!    【 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应当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设施设计内容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承担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 》。 ,    《对隐蔽工程》和,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等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 :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 ?。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并【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