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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风险防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 :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和防?护,。要求划分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水源类型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 第十二条 江【河、沟渠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 (一)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五十米的陆域范!围,; 《 ,    (二)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三千米下游—。三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  (三)准—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八千米(!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三条 水库、山】塘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  (一)水库、】山塘全?部,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     【(二)水库、山塘】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塘)河流】上溯三千米的汇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 第十四条 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  :   (一)在山地!和丘陵地区以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 【    《 (二)在平坝【地区以开采》。井,或者井群为圆心三】十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或者井群为【圆心半径为三十米】至一百米的环—形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 第十》五条 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其?范围为取水点及其】周围三十米》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自治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