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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 :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风险防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 ,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和防护要求划分】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水源?类型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 第十《二条 江《河、沟?渠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     (—一)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五:十米的陆域》范围; 》 ,  :   (二)—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三千米下】。游三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   ?  :(三)准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八千【米(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 第十三条 水库】、山:塘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     (【一)水库、山塘全】。部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    (二)水】库、山塘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塘)河流上溯】。三千米的汇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 , 第?十四条 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  (一)在山地】和丘陵?地区以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 : ,     (【二,)在平坝地区—以,开采井或者井群为】。圆心:三十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或《。者井群为圆心半径】为三十米至一百【米的:环形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五】条 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其范围为—取水点及其周围【三十米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自【治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