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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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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
【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符》合国:家有:关水量、水质—、风险防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和防护《要求划分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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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水》源类型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 第十二条 江河】、沟渠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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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五—十米的陆《域范围;
】 (》二)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三《千米下游三百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准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八—千米(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范围内的!河道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与河?岸,水平:距离:。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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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水库、山】塘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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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库、山塘全部【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 《 (二)水库、山】塘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塘)河流【上溯三千《米的汇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 第十四条—。 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 (一《)在山地《和丘陵地区以取【。水点:至分水岭《地段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
【 (二)在—平坝地区以开采井】或者井群为圆心【三十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或《者井群为圆心半径为!三十米?至一百米的环—形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 第十五条 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其范】。围为取水点及—其周:围三十?米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自治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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