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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在:工程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工程质!保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的单】位管理?养护; 【    (二)【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    》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养护; !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 ,    》 ,(五)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绿地由该!集体负责管理养【护;    ! (六?)铁路、《公路、河道、干渠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 》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建设和方!便,养护的原则指定【或者委托管理养【护责任人 —。 第?二十八条 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履行以下管理—养,护责任? ,  《   (一)合【。理充分利用绿化空】间提高绿化品质和绿!化,覆盖率?; 《。  :   (二)—适时补植《更新:死亡:缺株的?绿,化植:物,。;     !(,三)及时防治—。病虫害?及时淋水、施肥、除!草、修剪等》;    】 (四)及时修复损!坏的绿化《设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树木》生,长严重影响房屋【采光、通风或者【。建筑物安全以—及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或【。者正常使《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 ,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兼顾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 ,  需?要进行截断》树木主枝《、主干?等重度修《剪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制】定修剪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修剪 【    — 因修剪行为所产】生的垃圾由修剪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不—得随意移植 —     因建!设工程?施工以及通过修剪无!法消除树木对人身安!全、建筑物安全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或【。者正常使《用造:成的影?响需要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移植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加强管理养护树木移!植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同—数量同种类同规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种植的城市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城市树木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砍伐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一》。)已经死亡的; !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三)城市建设!需要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 】    —。 (四)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建:筑物安全或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二条 同一【个工程项目需要【砍,伐大树?(胸径?二十厘米以》上落:叶,乔木或者胸径十五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两株或者移植大!树、实施重度—修剪超过十株—。的应当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   》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在十日》内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并移交管《理养护责任人绿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绿地:标准且?应当与周围绿化【环,。境相协调所》需,费用:由占用?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在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时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并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砍伐树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占用范围、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立—围栏等安全设施 !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一)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标,语;    ! ,(二)攀爬、—扭折:、钉:刺、拴绑树木损【坏绿篱和草坪;【 ?     (三)】。损坏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施等?; ? ,   ?  (四)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 ,  (五《。)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   《  :(六)在城》市绿地内打砖—、挖坑、硬化地面】。;   【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城市绿化!植物病虫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    — 禁止引进和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城市绿?化从:市城区外调入的苗木!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城市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在城市绿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港!航,管理等部门》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