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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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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和绿地【空间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规划《设置:标准和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并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我市自然【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传承历史文【。化、营造地》。域特色、提》供游览休憩场所【、开展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适宜种植的绿化植!物名录因地制宜节俭!务实选择《。适宜:。本土生长、经济【适,用的优良植物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加强市【树、:市花的培育和使【用;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多样性;选】用外来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应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将《本市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且?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已:建成绿地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
】 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衔接【并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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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确定的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因,城市建设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安排新—的规划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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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树冠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 :(一)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一拆旧建新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原来绿?地率高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按】原标:准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改》造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可以采取—见,缝,插,绿等形式增加—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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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四)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 ,(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快速路宜根【据道:路特征确定道—路绿:化覆盖率;》
: (六】),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对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调,整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总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因地制宜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
— 行道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种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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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行》道树和?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九条 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城》市公园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广场用地、防】护绿地以《及区域绿地由负【责,后,期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 《 , ,(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
《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 上述?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 的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 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化工程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需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和降低绿化工程!品质
】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完《成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
! 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广电、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距离【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养护责—。任人确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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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植》物,。。栽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办理—完工:验收明确《养护期起止》时间并做好建设【期间的绿化》管理:养护工作养护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材?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与绿】化管理养护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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