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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和绿:地空间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规划设置标准】和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并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我市】自然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传承—。历史文化《、,营,造地域?特色、提供游览休憩!场所、?开展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适《宜种植的《绿,。化植物名录因地制宜!节,俭务:实选择适宜本土生】长、经济适用—。的优良植物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加强市树、市【花的:培,育,和使用;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多样性《;选用外来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应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将本—市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且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已建成绿地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 《    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   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衔接并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依法确!。定的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因:城市建设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安排新的规划绿地! :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树冠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 (一)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一拆旧【。建新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原来绿地—率,高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按原:标准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改造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可以?采取见缝《。插绿等?形式增加绿地; 】    — (二)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四)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快速路宜根》据道路特征确—定道:路绿化覆盖率; 】     【(六)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对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 , ,  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调整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总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因地制宜》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 !   《  行道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种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行道树和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九条 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城市公《园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广场:用地、防护绿地【以及区域绿地由【负责后期《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   (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  ?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     上述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 的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 ?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 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化工程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需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和降:低绿化工程品质 】   》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完成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广电、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距离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养护责任—人确:定保护措施 —     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植物栽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办理完工验】收明确养护期起止时!间并做好建设期【。间的绿化《管理养?护工作养护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材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与绿化管理—养护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