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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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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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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和绿地空!间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规划设置标—准和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并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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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我市自然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传承历史】文化:、营造地《域特色、提供—游览休憩场所、【开展:。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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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适宜种—植的绿化植物—名录因地《制宜节俭务实选择适!宜本土?生长、经济适用【的优良植物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加强市树、市花的】培育和使《用;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多样性;选用外】来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应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将本市】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且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已建成《绿地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
【 , 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 ,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 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衔接并—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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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确,定,的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因城市?建设: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安排新的规划绿【地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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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树【冠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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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 (一)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一拆旧建—新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原来绿》地率:高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按—原标准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改造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可以采!取见缝插绿等形式增!加绿地;
】 《。(二)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四)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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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快?速路宜根据道路特征!。确定道路绿化覆【盖率;
! :(六:)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对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调整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总—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因地制宜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
— 行》道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种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行道树和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第十九条 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城市公园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广,场,用,地、防?护绿地?以及区域绿地由负】责后:期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 (《。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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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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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 :。 上》述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 的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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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 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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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化工程—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需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和降—。低绿化工程品质
!。 ,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完成?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广电、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距》离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养护责任—。人确定保《护措施?
— , 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植物栽【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办理完工—验收明?确养护期起止时间并!做好建设期间—的绿化管理养护【工作养护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材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与绿化》管理养护《。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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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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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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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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