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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和!绿地空?间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规划》设置标准和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并?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我【市自然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传承历史!文,化、营造地域—特色、提供游览【休憩场?所、开展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适宜种!植,。的绿化植《物名录因地制宜【节俭:务实:选择适宜本土生【长、经济适用—的,优良植物《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加强【市树、市花的培【育和使用;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多样》性;选用外来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应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将本市】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且?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已建!成,绿地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
!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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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衔接并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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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确定的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因城市建设—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安】排新的规划绿地【
》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树冠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一拆旧建新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原】来绿地率高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按,。原标:准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改造《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可以采取【见缝插绿等》形式增加绿地;
! , , , (二)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四)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快速路宜根据】道路:特,征确定道《路绿:化覆盖率;
【。 (六】)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对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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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调整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总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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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因》地,制宜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
— 行》道,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种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行道!树,和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九【条 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城市公园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广,场用地、防护—绿地以?及区域绿地由—负责后期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 ?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 上述》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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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 的【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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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 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化工程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需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和降低绿化工程品!质
? ?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完成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广电—、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距离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养护》责任人确定保护措】施
》 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植物【栽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办理完工》验收明确养护期起】止时间并做好建设期!间的绿化管》理养:护工:作,养护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材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与绿—化管理养护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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