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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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和绿地空间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规划设置标准和!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并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我市自然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传承?。。历史:。文化:。。。。、营造地域特—色、提供游》览休憩场所》。。、开展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适宜】种植的绿化植—物名录因地制—宜节俭务实》选择:适宜本土生长、经】济适用的优》良植物?。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加强:市树、市花的培育和!使,用;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多】样性:;选用外《。来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应—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将本市《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且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已建成绿地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
】 , : 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 : 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衔:接并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依法确定的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因城市建》设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安排新【的规划绿地
! ,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树冠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 (一)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一拆!旧建新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原】来绿地率高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按】原标准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改造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可以采取见缝插】绿等形?式增加绿地;
! (二)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四)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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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快速路《宜根据道路特征确定!。道路绿化覆盖率【;
!。。(六)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对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调:整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总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因地制宜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
— ? 行道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种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行《道树:和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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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 ,(一)?城,市公:园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广场《用,地,、防护绿地以及区域!绿地由负《责后期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 (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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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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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 —的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 ?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化工程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需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和降低绿《化工程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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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完成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
》 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广】电、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距离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养护责任人确】定,保护措?施
《 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植物】栽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办理完?工,验收明确《养护期起《止时:间,并做好建设》期间的绿《化管理养护工作【养,护,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材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与绿》化管理养《护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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