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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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和绿地空间—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规:划设:置标:准和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并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我市:自,然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在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传承!历史文化《、营造地域特—色,、提供游览休憩【场所、开展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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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本?市适宜种植的绿化】植物名录因地制宜节!俭,务实选择《适宜:。本土生长、经济适】用的优良植物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加强!市树、市花的—。培育和使《用;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多样性;选用!外来:植物种类的应当【。对其适应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将本市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且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已建成绿地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
【 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 , 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衔接并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依法确定!的绿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因城市建设等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安【排新的规划绿地
! ?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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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树冠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绿》地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 (【一,)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一拆旧建新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原!来绿:地,。率,。高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按原标准执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改造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可以采取!见缝插绿等形—式增加?绿地;
【 ?。 (二)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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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 (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快速路宜!根据:。。道路特征确定道路绿!。化覆盖率;》
《 (六—),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对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调整后的绿地—率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 , 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调整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修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总面积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因地制宜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
【 行—道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种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行道树和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九条 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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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市公园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广场用!地、:防护绿地以》及,区域绿地由》负责:后期: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 , (二—。)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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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 (四】)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 , 《 上述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 的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
【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 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化工程》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需作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和降低绿化工程品!质
【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完成!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广电、【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树木保持距离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养《护责:任人确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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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植物栽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办理完工验收明!确养护?。期起止时间并做好建!设期间的《绿化管理养护工作】养护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材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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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与绿化管理】养护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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