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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 第二十七—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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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 (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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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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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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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
! (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 (—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 (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 (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 》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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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 : 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
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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