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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 ,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 ,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 第二十七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 《。   《。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  》   (《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   《  (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 : ,。   ? , (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    (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 : ,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   》  (?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   ? (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  :。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 ,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   ?。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 :     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 【     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