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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
! :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 ,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
《 , : (二)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
— : :(三)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 (四】)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九条 】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
】 (二)【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 《 (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 :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 (》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 《。(,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
?。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 , ,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 (九)有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 《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
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环卫】专用车辆备案后上】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环卫专【用,车辆通?行,证保障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
》 ,环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