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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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下列方式【投放
》。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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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
【 , : (四)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 不得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 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另行【确定
】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 :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 , ?(三)机《场、:客(货)运站、【。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站点、?餐饮、住宿、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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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公示
【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
【 ,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
】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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