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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下列方》式投放 》  ?  :。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 :   ?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 , :  :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 【     (—四)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 ?。   ?。 不得?。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 ,。 ,   ?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另行确】。定  —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第二》十三条 《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 , , (三)机场—、客(货)运—站、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站点、餐饮】、住宿、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 ,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公?示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  :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 —  :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 !。。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