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十二条 】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
《 ? 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 ,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
》
: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