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十二条 —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
》 , 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
》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