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内?科学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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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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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对已经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组?织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投入—使,用十日前《将施划?地点、?停车时段《、停:车,种类以?及其他规定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以显著标—志公示?。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在该路段以—显著标志公》示
第—二十八?条,。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消防安全;
【
》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
《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 道路停【。车泊位被撤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其标志、标线】、标牌
—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居住—。小区、?商,业集中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具备节【假日:、夜:间等:停车条件的》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放
! 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和》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根据不同路】段、时间的》。。停车需?求状况实《行,免费停?放和收费停》放两种方式
! : 收费停放的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委托管理收—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 (《二)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采用》电子计费的》在显著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 , , (一)》阻挠:、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 : (《。二)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行为—;
!(,三)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维?修等经营活动;
】
》 , (四)《损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
(五!),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位线停车;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五条 没有固】。定停放?场地的公交车辆由公!交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可以【利用道路设置公【交车辆?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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