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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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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内科学《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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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对已经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组织?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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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投入使用十日前将】施划地点《、,停车:时段:、停车种类以及其他!规定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以》显著标志公示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在该—路段以显著标—志公示
》 , 第二?十八条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消【防安全;
【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
【。 《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 : 道路停车泊位】被撤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其—标,志、标线、》标牌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居住小区、】商业集中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具【。备节假日、夜间等停!车条件的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放
》 , : 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和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根》据不:同路段、时间的停车!需求状况实行免【费停放和《收费停放两种方【式
》 收费停【放的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委托管理收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 (二)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 ,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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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采用电子计费的在!显,著,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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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 ? (一》)阻挠?、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 : : (二)》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行为;
【 》 (三)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维修等经营】活动;
— ,。 (四)损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 (五)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位线停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五条 没》有固定停《放场地的公交车辆由!公交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可以《利用道路设置公【交车辆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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