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内科学《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对已经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组织?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投入使用十日前将】施划地点《、,停车:时段:、停车种类以及其他!规定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以》显著标志公示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在该—路段以显著标—志公示 》 , 第二?十八条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消【防安全; 【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 【。    《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  :  道路停车泊位】被撤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其—标,志、标线、》标牌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居住小区、】商业集中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具【。备节假日、夜间等停!车条件的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放 》 ,  : 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和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根》据不:同路段、时间的停车!需求状况实行免【费停放和《收费停放两种方【式 》    收费停【放的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委托管理收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     (二)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 ,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    《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采用电子计费的在!显,著,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 ,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  ?   (一》)阻挠?、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 :  :  (二)》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行为; 【    》 (三)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维修等经营】活动; — ,。    (四)损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 (五)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位线停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五条 没》有固定停《放场地的公交车辆由!公交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可以《利用道路设置公【交车辆停《车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