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建立协调、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供销合作社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社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引导、督促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等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