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所依存—。的山峦、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名镇古【村等人文环境—的保:护最:大限度展现浙—东唐:诗之路山水》和谐、?。诗心寄寓、古越文】化和:自在养性《的气:韵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制定重点文化资【源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的:科学监测、抢救【修缮和日常保养【保持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浙东唐诗之路沿】线古:道、古亭、古桥、】。古关隘、古驿站【、古堰坝《。、古渡口以及宗教遗!迹、名人故居等物】。质文:化资:源,开展修复挖掘和【提升:。浙东唐诗《之路的诗画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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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为: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 : 禁止在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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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刻划、?涂污:。、损坏物质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 —(三)进行》可能影?响,物质文化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进行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时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资源!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其!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
?。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将利】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形成的成【果,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著作权》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动态监测和—保护信息数据—共享:
:。。 : 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通过:警,示提醒?、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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