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所依存的《山峦、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名—。镇古村等《人,文,环,境的保护最大限度展!现浙东唐诗》。之路山水《和谐、诗心寄寓、】古越文化《和自在养性的气韵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制定重点!文化资源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的,科学监测、抢救【修缮:和日常保《养保:持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
【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浙东唐诗之—路,沿线古道、》古亭、古桥、—古关隘、古》。驿站、?古堰:坝、古渡口以及宗】教遗迹、名人故【居等物质文化资源开!展修:复,挖掘和提升浙东唐】诗之路的诗画—意境
—第十:七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为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 禁止在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
》 (?二)刻划、涂—污、损坏物质—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 《(三)?进行:可能:影响物质文》化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进行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时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资源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其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
《。
?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
【
, :第十九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将利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形成的成果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著作:权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动】态监测和保护信【息数据?共享
【 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通过—警,。示提醒、《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