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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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所依存的》山峦、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名镇—古村等?人文环境的保护最】大限度展《现浙东唐诗之路山】水,和谐、诗心寄—寓、古越文》化和自在养性—的气韵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制定重点】文化资源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的:科学监测、抢救修缮!和,日,常保养?保持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浙,东唐诗之路沿—线,古道:、古亭、古桥、【古,关隘、古驿站、古】堰坝、古渡口以【及宗教遗迹、名人】故,居等物质《文化资源《开展:修复挖掘和提升浙东!唐,。诗之路的诗画—意境
》 第十七《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为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
: 禁止在】。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
(二!)刻:划、:涂污、损坏物质【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 (三)进行—可能影响物质文化】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进行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时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资源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其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
【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
第十】。九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将利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形—成的成果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著作权
【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动态监测和保】护信息数据共享【
》 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通过—警示提醒《、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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