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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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所依存的山峦、!。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环境和—文物古迹、名镇【古村等人文环境的保!护最大限度展现浙东!唐诗之路山水和谐、!诗心寄寓、古越【文化和自在养—性的气韵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制】定重点文化资源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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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的科【学监测、抢救修缮和!日常保养保》持,文化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浙东唐诗之》路沿线古道》、古亭?、古桥、古》关隘、古驿》站、古堰坝、—古渡口以及宗教【遗迹、名人故居等】。物质文化资》源,开,展修复挖掘和提【升浙东唐诗之—路的诗画意境
】 第十七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为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 禁—止在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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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 《(,二):刻划、涂污、损【坏物质?文化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 (三)【进行可?能影响物质文化【资源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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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对【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进行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时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资】源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其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
【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将:。利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形成】的成果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著—。。作权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动》态监:测和保护信息数据】。共,享
— 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通过警示《。提醒、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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