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完善应急指挥机制,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建立应急队伍,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队伍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四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州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