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第三: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四)《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五)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  : (:六)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三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第三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向【社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购买】专业技?术,服务  【   州、县(市)!人民政府将购买第】三方服务的相关【。费用列入本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条件的!情况; —    《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   ?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