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分类投放 》 第三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明确:分类具体《目录、图文标识和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提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率 —    》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收【集,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无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单位的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    》。。 (二)农村居住】区、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 【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者《为,责任人;  !  :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六)【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  (八《)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    》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 (二)规范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去向?。等情况; 【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指定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并公布】回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设,施或者交至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 【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或者?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按照要求《。放至指定的分类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 ,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   《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纸张等物!品, : 第?三十六?条 餐饮《、酒店、《超,市、食?品经营者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严禁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 ,    单》位、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   禁止》向生活垃圾》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