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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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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明确—分,类具体目录》、图文标识和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提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率:
《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收集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无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单位的【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二)农村居住区、!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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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
—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者为责任人;
! : :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六)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 ? (八)《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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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二)》规范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 :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去向等?情况;
》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指定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并公布】回,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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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设施或】者交至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
】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或者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按照要求【放至指定的分类【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
—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纸《张等物品《
《第三:十六条 《餐饮、酒店、—超市、食品经营【者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严禁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 单位、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 禁止向生活】垃圾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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