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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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明确分类具】体,目,录、图文标识和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 ?。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提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率
】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收集》。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无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单位【的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 , (二)农村居【住,区、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
【 ?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者为责任】人;
】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六)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
《 : (:八)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
《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 (二)规范【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去向等】情况;
【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指定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并公布回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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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设施或者】交至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
: ,。 《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或者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 ?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按照要—求放至?指定的分类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纸《。张等物品
第!三十六条 餐饮、】酒店、超市、—食品经?营者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严禁!。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 ? 单位、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 禁止向生【活垃圾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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