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分类【投放 《 第?三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明确分类—具体目?录、图文标》识,和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    《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提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率 ?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收集设施 】 第《。三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无《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单位的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    《(二)农《村居住区《、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 —。   ?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经—营者为?责任人; 【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六【)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     —(八)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或者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    》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  (?二)规范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 ? ,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去向等《情况;   !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指定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并公布回》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   ?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   《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   《 ,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设施或》者交至再生》资源回收点回收 ! :   ?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或者?。。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按照要求放至指!定,。的分:类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 《 ? , ,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纸张?等物品 第三!十六条 餐饮—、酒店、超市、【食品经营者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严禁—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  :  单位、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 ,  禁止向生活垃圾!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