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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人口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处理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时应当】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相关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场所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因地势等【原因限制《大型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开《展作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垃圾暂存点或者!转运站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和设施 【 :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