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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十四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人】口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处理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时,应当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予以支持 》。 : 第:十五:条 相关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场所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因:地势等原因限制大型!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开《。。展作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垃圾【暂存点或《。者转:运站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和设施 《。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