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人口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处理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时应当】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予以支持
【 第十?。。五条 相关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场》所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因地势!等原因限制大型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开!展作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垃圾暂存点或者转】运站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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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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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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