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人【口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处—理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时应当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予以支持
】 第十五条 相关】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场所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因:地势等原因限制大型!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开》展作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垃圾暂存—点或者转运站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和》设施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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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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