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人口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处理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时应当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予【。以支持
— ,第十五条 相关【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场所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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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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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因—地势等原因限制大型!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开展作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垃—圾暂存点或者转运站!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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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和设施
!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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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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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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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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