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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人口【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处理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时应当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相关》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场】所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因地势等《原因限制《大型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开展作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垃圾暂存点【或,者转运站《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和设施 !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 ,。    《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