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十四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人口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处】理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时!应当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予以支!。持 ? 第十五条 相关!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场所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因地势等原因—。。。限制大型《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开展作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垃圾暂存点或者转】运站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和设施 】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    —。。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