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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人口和!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处?理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时《应当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和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相关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场所—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因地势?等,原因限制《大型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等—开展作业的》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生活垃圾【。暂,存点或?者,转运站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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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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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建设】使用的?本期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在本期主】体工程完工》前建成
—。。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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