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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消毒】剂、过期药》品、废荧光》灯管、水银体温计等!; 《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帮菜叶》。。、,瓜皮果核《、,食物残渣等; 】 :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 ,第,七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 ,   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  :  :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    》。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市?分区域、分步骤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区—域和实施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 :    农村地区】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区(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 《   》  城乡结合—部、集中连片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模式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偏远分散区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环保、经济、!便捷的分类收运方式!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运用《。先进技?术综合?采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焚《烧、生化处理等【方,式逐步降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比例 ? 第十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 :。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标!准,并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第十》二条 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