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消毒剂、过期药品、废荧光灯管、水银体温计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帮菜叶、瓜皮果核、食物残渣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第七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市分区域、分步骤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区域和实施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农村地区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区(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
    城乡结合部、集中连片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模式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偏远分散区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环保、经济、便捷的分类收运方式。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运用先进技术,综合采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焚烧、生化处理等方式,逐步降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比例。
第十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标准,并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十二条 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