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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各类绿地 —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共【同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绿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形确需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 调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因调整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足—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    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的应当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绿,化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用】设施附?属,。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     (】二)驻市的石油、石!。。。化等央?企以及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央企和相关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 ,  (?四)商?业中心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   (五)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 ,   (六)其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竣工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于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     绿化【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地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绿化条件已!。审,批的建设用地—逾期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的要—求 》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绿化条件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确定相】关绿:化单位进行临时【绿化 第十】。六,条 :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条件—的树木花《草以:种植:树木为主《做到乔、灌》、花:、草有?机结合乔灌木—面积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禁止种植未经检【疫的:树木花草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研究: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植物?名,录每:。五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