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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各:。类绿地   !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共》。同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绿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形确需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 ,    《调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因调整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足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 】。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   ? 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的—应,当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绿化建设任】务,。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用设施附属【。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驻市的石【油,、石化等《央企以及《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央企和!相关: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     】。(四)商业中心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     (五)!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    《(六)其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竣工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于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 ,    绿化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地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绿化条件已审【批的建设《用地:逾期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止扬尘—的要求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绿化条件尚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确》定相关绿化单—位进行临时绿化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条件的树木!花草以种植树木为主!做到乔、灌、花【、草有机结合乔灌】木面积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禁止种】。植未经检疫的树木花!草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    《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研究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植,物名录每五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