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设计、施工等资料】与主体工程一并【在验收的《同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参与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 《(二)?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 (四)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
《。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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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设停车场所(】设施)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所(设施)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保障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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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不得设置地锁等】妨碍通行或者—停车: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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