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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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设计、施工!等资料?与主体工程一—并在:验,收的同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参》与,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 (二】)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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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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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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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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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 : :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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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设停《车场所(设施)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所(!设施)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保障—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不得设!置地锁?。等妨碍?通行或者停车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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