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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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设计?、施工等资料与主】体工程?一并在?验收的?同,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参与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 ? (二《)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四)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
—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 ,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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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设停车场所(设施)!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所(设施)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保障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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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不得】设置地锁等妨碍【。通行或者停车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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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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