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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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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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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设计、?施工等资《料与主体工程一【并在验收的同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参与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二)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 (四)【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
》 ,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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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设停车场所(设!。施)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所(设施—)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保障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不—得,设置地锁等妨碍【通行或?者停车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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