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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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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设!计、施工等资料与】主体工程《一并在?验收的同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参【与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 , , (二—)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 (四》)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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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设:停车场所《(设施)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所(设施)】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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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保障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不得设【置地锁等妨碍通【行或者?停车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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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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