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设计、施工【等资料与《主,体工程一并在验收】。的同: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参—与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 ? , ,(二)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
, :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 (四)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
—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设停车—场所(设施》)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所(设施)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保障一定比例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不得设【置地锁等《妨碍通行《或者停车的设施
】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