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2022年 建标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职责职权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其派出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部门依法处理;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