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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第五十八】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各!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五十九条 【 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各类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 !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需移交政府的环!境卫生设施在—设,计方案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意见 】 ,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审批通过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以及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配备?安全设施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经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负责》建设后再行拆除【。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三条 】。 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指导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单位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  《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设有排水!设,施,确保雨污分离防止地!面积水;《定期清洗、定期消】杀收集?点周围不《得散落?、堆积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足量配置《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四条 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外观整洁、【不,满溢无?残缺破损、锈蚀磨损!等    】 垃圾收集》容器管理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五条— 垃圾转运站【应当配备《专人维护管理保【持站内以《及周:边区域整《洁无积水和》臭气无?散,落、堆积《垃圾 ?   》 , 垃圾?转运站内作业—污水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符合标准后排入!。污,水管道;污水管网不!完善:的,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等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 ,    垃圾转运站!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并将监控视》频等监?控信息接《入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 【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水】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垃【圾处理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安全范》。围并设置安》全标志具体范围【。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垃—圾填:埋场:。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者不再收纳垃】圾而停止《使用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化封场!并采取?。污染防控和安全【防护措施 》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