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破坏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