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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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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 (二)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的】;,。
【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 》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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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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