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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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 (:二)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 :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的;
】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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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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