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 (二)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
《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的;
》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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