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 ? (二)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
—。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的;
《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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