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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和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水:事,纠纷处理应当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防洪安全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协,商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水政执法《行为其设立的水政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秉公执法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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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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